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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為企業,杜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直接辦機構、搞經營,強化消防技術服務的市場屬性,減少非市場因素干擾。 二是針對不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承接業務后,未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直接出具結論文件、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將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相關人員未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規定,并設置相應罰則。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和《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罰則,但實踐中對虛假、失實文件難以界定,本次修訂對機構出具的虛假、失實文件進行了界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
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從事或者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行業壟斷。
第二章 從業條件
第五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配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兩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從事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一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七條 同時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設備配備符合規定的要求;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兩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兩人;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
第三章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從業準則,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維護保養、檢測,保證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六年。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六)冒用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發布從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并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前,將從業條件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從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十日內錄入系統。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將合同和項目基本情況錄入系統。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生成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結論文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開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二)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
(三)發生火災事故后實施倒查;
(四)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
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網上核查、服務單位實地核查、機構辦公場所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對單位(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為該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抽查內容為:
(一)是否冒用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從事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或者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按照規定將合同和項目基本情況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八)是否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生成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結論文件;
(九)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轄區內從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專項檢查可以抽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是否按照規定將從業條件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三)從事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四)是否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按照規定將合同和項目基本情況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八)是否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生成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結論文件;
(九)是否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十)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應當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其他火災,可以根據需要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抽查內容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冒用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二)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三)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三)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四)機構從業條件及其變化情況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合同、項目基本情況未按照規定錄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的;
(五)未按照規定通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生成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結論文件的;
(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的;
(七)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八)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從業。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從業。
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的;
(二)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積分信用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地設區的市級、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或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保修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施工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虛假文件,是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提供服務或者以篡改結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術文件,或者出具的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的消防技術文件。
本規定所稱失實文件,是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與當時實際情況部分不符、結論定性部分偏離客觀實際的消防技術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文書式樣,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的儀器、設備、設施目錄,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自2015年舉辦消防工程師考試以來,消防工程師證書常常被掛靠中介和一些培訓機構宣傳炒作。高則被炒到每年十幾萬,低時也有四五萬。不過在近年來,大量持此證想兼職的都表示掛不出去、再低的價格也沒有企業要,只能“掛家里墻上”或者“墊桌腳”。
一張證書“價格”之浮動背后,是相關政策的重大改革: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被取消。
關于公開征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救援工作,我部擬對《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兩部規章進行修訂。現就兩部規章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yjbzfs@163.com。
一是《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明確,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制度,標志著監管方式發生了重大調整,由重事前審批向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 二是對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如機構設立條件要求過高、存在從業地域限制、經營成本投入大,不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等,都需要通過修訂《規定》予以解決。 三是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活動不規范、消防救援機構監管手段不足等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健全監管模式。
一是按照《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精神,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許可制度,刪除第三章“資質許可”,調整其他條文中涉及資質許可制度的內容,企業具備從業條件后即可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經營活動。 二是參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應急〔2019〕88號)內容,設置了新的機構從業條件。與原有資質條件相比,進一步降低場所面積、注冊消防工程師及操作人員數量、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經歷等要求,降低企業成本,放開市場競爭。
一是解除從業地域限制,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 二是調整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范圍,將屬于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范圍的滅火器檢查、維修調整出從業范圍,減少社會單位和群眾負擔;新增了機構開展火災事故技術分析、消防管理咨詢、消防宣傳教育咨詢等從業范圍,扶持機構發展。 三是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充分發揮機構服務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一是明確了四類監督檢查形式,包括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發生火災事故后實施倒查、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核查,同時明確監督檢查的實施方式、抽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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